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通知提到,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
通知要求,规范绿证核发,对全国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
其中:对集中式风电(含海上风电)、集中式太阳能发电(含光热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对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对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对存量常规水电项目,暂不核发可交易绿证,相应的绿证随电量直接无偿划转。对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核发可交易绿证。
首先,在本文件中,明确了绿证文件的定位,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同时,明确了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kV/h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规定。另外,还对核发绿证的标准及范围进行了定位。
相比《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本通知明确对于绿电绿证交易进行了更明确的阐述,也表明了我国将全面开放绿电绿证交易制度的政策导向。
在发改能源〔2017〕132号文中,对绿证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电力证书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而在新文件中,精简了对于绿证定义的表达,改为“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同时还明确定义了绿证代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
在新文件中,增加了绿证可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认证的功能,以前绿证仅为可再生能源交易的证明,证明消费绿电还有一个“绿色电力消费证明”。但是在新文件中,具体如何实现消费认证的功能暂未说明。参考新文件中(十六)的表述,大概是通过修改绿证的赋码规则来区分开证电合一的绿证和证电分离的绿证,合一的绿证自然体现了可再生能源消费凭证。可交易绿证的核发范围,目前在此文件中并未明确说明,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文件中只是进行了原则指引。
在新文件的(五)中,明确表述了绿证核发范围由2017-2023年间的仅有陆上风电和集中式光伏,扩大到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
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未上网电量核发无偿划转绿证,便于各口径统计可再生能源总使用量,
水电强调常规水电。按照水源性质不同,水电站分为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和潮汐能电站。后两者虽然同样利用了水能源发电,但是不纳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体系。
而常规水电站所核发的绿证,也不是可交易绿证,而是无偿划转绿证。2023年以后投产的完全市场化水电项目除外。
在新文件六(十四)位置,明确国家鼓励绿色电力消费,相信下一步国家会紧密出台一系列促进绿电绿证消费的配套政策。由国央企、龙头企业、跨国公司及其产业链企业带头,稳步提升绿电消费比例。
对于电力市场而言,绿电绿证交易从最初的部分地区试点到如今的全面开展交易,不仅标志着我国对于可再生能源的鼓励与决心,更是表达了我国通过电力市场化调控碳排放,最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决心。